51歲父12次強姦非禮親女重囚16年 曾對妻指:你個女個胸無媽咪胸大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5/27 13:02

最後更新: 2019/05/27 14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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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歲父12次強姦非禮親女重囚16年。

51歲無業父親涉於8年間,在家中6次強姦及6次非禮當時只有9至17歲的女兒,今日(27日)在高等法院承認6項強姦及6項非禮罪,重囚16年。法官斥被告行為卑劣,必須重判。

案情指,事發於2009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間,6次強姦事件均發生於事主9至15歲時,事主X首次被性侵時年僅9歲,當時她在床上玩遊戲機,遭被告壓著及拉下內外褲被物體插入下體,由於她跪在地上面向沙發,故未能看見物體。

X於9至11歲期間5次遭被告強姦,X每次均反抗及曾叫「唔好」,被告卻曾對X說「你嗌都無人聽到,媽媽都唔响度」,又曾稱「我買嘢俾你吖」,每次被告均沒有使用避孕套,只有其中兩次中途使用,X最後一次被強姦則於14至15歲。

X於15至17歲期間遭被告5次非禮,其中1次X遭被告強行分開雙腳,被告則隔著褲子用陰莖磨擦X下體,X曾叫「唔好搞我」,惟被告回應「又唔係除褲搞,有乜所謂啫」。

其後4次非禮事件則發生於X正在做功課、刷牙及淋浴後,被告分別用手多次拍X胸部,其中1次被告隔著衣服「揸」X胸部後,更向妻子說:

你個女個胸無媽咪胸大,但舒服啲。

及至去年1月初,被告與妻子爭執後,妻女相繼遷出單位。X其後向老師求助,事件轉介社工,X向社工透露性侵後揭發事件。被告被捕後,於警誡下稱「係我咸濕,我唔好,我同個女發生咗少少性行為,之後我都知錯」。

代表律師求情時指,被告對事件深感後悔,並明白須面對監禁,「佢認為每一日監禁都應得」,被告深知「頭家係佢搞散,親情佢自己斷」。代表律師指首次與被告會面時,曾斥責被告「虎毒不吃兒」,指他比吃自己的子女更殘忍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本案是倫常悲劇,被告不但沒有盡父親責任,保護及照顧成長中的女兒,更為滿足個人一己私慾,視女兒為洩慾工具,侵犯時間更長達8年。法官指事主X首次被侵犯時年僅9歲,期望得到父親照顧,

被告卻濫用父親身分及權力,對年幼女兒性侵,作出無情的蹂躪,行為卑劣,令人髮指。

法官引述創傷心理報告指,X事後有嚴重創傷後遺症,她盡力遏抑及避免回憶被性侵一事,X於極年幼被侵犯受盡極大創傷,影響她與異性相處及建立正常關係,須接受輔導及長期協助。

法官引述代表律師求情指,被告對自己所作行為深感後悔,一手摧毀家庭及與妻女關係,其妻亦將與被告辦理離婚。代表律師指被告雖然內心不願與女兒斷絕關係,但認為與女兒斷絕關係是對女兒最負責任的補償。

法官指本案中首項非禮罪極為嚴重,事主當時年僅9歲,被告用上身壓著事主X,拉下其內外褲,X只感到被硬物插入,由於她當時跪在地上面向沙發,故看不到該物體,因此只能控告被告非禮罪。法官指情節與強姦相近,極為嚴重。

法官續指,本案涉及X被侵犯12次及歷時8年,判刑須反映社會道德倫理及起阻嚇作用,法官認為本案必須重判,判被告入獄共16年。